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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5:35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学校为法人的学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

区县(自治县)和其他市级部门管理的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基建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学校基建规划工作;审核审批市属学校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编制市属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基建投诉。

第五条 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由学校组织,书记、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工作。

第六条 分管副校长的主要职责:主持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协助书记、校长决策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地点和方案设计;配合上级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审核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审签各种基建合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会同学校纪委书记考核学校的基建职能部门。

第七条 高校应单独设置基建职能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基建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中职学校、中小学在项目实施前成立校长或副校长领导下的临时基建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基建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基建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组织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设计招标、送审、报批工作。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立项报批、项目核准、地质勘察、灾害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编报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五)负责或协助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学校用地。

(六)派驻工地现场代表。

(七)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和保修工作。

(八)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工程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编报各类基建报表,协助做好财务决算和基建财务报表工作。

(九)负责项目的文件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项目审批报建档案、基建财务档案)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工作。

(十)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了解教学科研与基建相关的情况,了解专业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对基建的要求,熟悉师生员工的生活特点、规律及其对基建的基本要求。

(十一)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十二)向师生员工宣传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的建筑、结构、水电安装、预结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基建部门设置总工程师岗位。

第十条 大规模建设新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专事新校区建设。

第十一条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学校,可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费按下表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费率表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备注

500以下

2.5

按累进制计算。

例:总投资2500万的项目,管理费=500×2.5%+500×2.0%+1500×1.5%=45.0万元。

501-1000

2.0

1001-3000

1.5

3001-5000

1.0

5001-10000

0.5

10000以上

0.2

注: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划之日起至办理竣工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及设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业务接待费、业务培训考察费、零星购置费、施工现场补助费、误餐费等。

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时单独列支,由基建职能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和职能职责转换时,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将最终调整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性文件,包括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学校在进行基本建设前,应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编制。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重庆市绿色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等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区合理。应有相对独立并合理的校前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体育运动区和办公区。校前区规划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校大门、收发传达室、校前广场、绿化广场等;教学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科研楼等;学生生活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活动中心及学生生活辅助用房等;体育运动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体育馆、游泳馆(池)、田径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办公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校、院系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等。

(二)功能先进。要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并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校园资料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方便。

(三)符合标准。规划的各种校舍建筑面积、体育设施数量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四)体现特色。要规划视野开阔、绿树成荫的校前区,突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体育活动区在校园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园林式校园,提倡生态型校园。提倡人车分流,规划适当的步行区;不能实行人车分流时,人流集中区域车行道两侧应规划不小于车行道宽度的人行道。

(五)配套完善。应将各种管网和校园绿化景观建设纳入校园总体规划设计。校园内的所有管网应下地暗敷。

第十八条 学校新校区,可同步规划建设少量教职工住房。规划位置要“相对独立、便于分离”,用地面积不超过校区总面积的10-16%,建设套数不大于学校发展规模(在校生)的1/10,其中留下15%房源用作教师周转房。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开阔平坦、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区域和易遭雷击的山顶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厂、变电站、高压线、加油站。学校主要建筑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主要交通性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严禁公共道路穿越校园。

高级中学选址宜远离城市中心。

第二十条  学校周边环境应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医院太平间、监狱、看守所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开设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学校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必须在校门外侧留有缓冲地带,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或设置过街天桥等安全设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当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施工质量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责任制。学校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凡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校舍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三)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五)设计招标。

(六)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七)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八)方案设计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九)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

(十一)地质勘察。

(十二)初步设计。

(十三)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批复》。

(十四)施工图设计。

(十五)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六)监理、施工招标。

(十七)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十八)组织施工。

(十九)基础验收。

(二十)主体工程验收。

(二十一)各专业工程验收。

(二十二)综合验收。

(二十三)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二十四)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度超过30%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学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批。

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和政府投资额度小于30%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学校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持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进行项目核准(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其中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元的,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并征得学校财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评价、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校舍设计方案,应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建设项目、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舍设计方案,实行集中审核,原则上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出具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舍设计方案,不得送其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新建校舍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入住学生前,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于校舍大门处,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凡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入住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校舍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批准建设的校舍,竣工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设总面积的5%,投资不得超过批准投资的10%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筑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应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办学、节约办学。校舍装修,应树立“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思想,全面使用环保材料,反对过度装修,杜绝豪华校舍。要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要重点做好廊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将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地方,特殊时期可作为公众避难场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堂、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第三十五条 校园建设应按《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规范,全面使用高效节水、节能产品。提倡使用led照明产品。

第三十六条 校舍建设应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逐步完善空调、地暖等设施的安装,改善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校舍建设实行设计责任制,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因设计缺陷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查校舍设计方案。因设计审查不严导致设计缺陷而发生安全事故,审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校舍建设高度。校舍建设层数,小学宜在4层及以下,中学宜在5层及以下,高校宜在6层及以下。

学校的教学、实验用房和学生公寓,提倡底层架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校舍建设层高。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的建筑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中学、高校不宜低于3.9米。行政办公用房层高不宜低于3米。学生宿舍层高宜为3.3米。普通教学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3米,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净高不应小于2.2米。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师生通道安全规定。教学用房设置的外走廊净宽不小于2.1米,内走廊净宽不小于3.0米。普通教室应在两端开门,门洞宽度不小于1.0米。不得采用螺旋形、扇形或单跑楼梯。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也不得少于3级,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宽度不宜小于30厘米,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楼梯井的宽度大于20厘米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教学楼楼梯平台的宽度不得小于楼梯宽度,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一条 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室应设计为长方形。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米。教学用房面向运动场地时,与运动场地的净距不应小于25米。

第四十二条 校舍屋面一般不设计为上人屋面,确需设计为上人屋面时,女儿墙或防护栏杆净高应不低于1.1米,走廊和楼道栏板、栏杆净高不低于1.1米,并不得便于攀爬。教学楼外廊采用砌体结构时应每间隔3-5米内设置一根钢筋砼构造柱并压顶。室外人行通道位于高堡坎的地段时,应设置不低于1.1米的防护栏杆。

第四十三条 教室内主要采光面的窗台不宜高于1米。靠外廊一侧宜设置离地面高度为2米的高窗,如采用1米低窗,应用推拉或其他形式开窗,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筑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基础型式和结构体系。地下室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线的,应设计筏板基础。校舍楼屋盖不得使用预制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高于3层(含3层)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整体楼屋盖。采用砖混结构的校舍,必须按规定设置构造柱、圈梁和整体楼屋盖。

第四十五条 改扩建校舍需要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学校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验算报告。

第四十六条 校舍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十七条 校舍建设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设竣工后,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主体结构、消防、防雷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监理等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建筑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绿化景观工程、房屋维修等1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项目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项目,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

第五十条 学校应按批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变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

第五十一条 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监察部门依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将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制定不合理条款,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被评为教育系统“重合同守信誉”企业参与学校项目投标,可在技术标或商务标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附属小型项目不需进场交易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监察部门监督下,在学校进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评标等重要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可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学校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学校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围标、串标、抬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现象发生。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 工程审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过程审计工作可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审计后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有内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的高等学校,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审计,由学校内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501000万元项目的结算审计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组织抽查。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结算审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无内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的高等学校,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审计由学校组织实施,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结算审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校舍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工程进度付款。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批复投资总金额的80%

第七章 廉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学校书记、校长对基建队伍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长负责基建队伍廉政建设具体事宜,纪委书记负责基建队伍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学校纪检监察职能处室,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过程监督。

第六十五条 项目建设前和建设过程中,学校应通过案例分析、纪律讲座等形式,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

第六十六条 项目建设时,学校和相关人员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外来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违反廉政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项目招投标。

第六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行为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项目竣工时,学校应将项目建设廉政责任执行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基建队伍管理

第六十九条 基建管理队伍是学校基建投资执行者,校舍建设责任人。学校应选派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基本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的通知》(教发厅〔20129号),实行基建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干部,学校的分管副校长、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七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干部的上岗证,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学校分管副校长、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由教育部、市教委或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十二条 核发基建管理干部上岗证前,发证部门应对核发对象进行基本政策、业务知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证。

第七十三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政责任,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抵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定期总结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对在基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所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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