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9作者:阅读数: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绿化、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赠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基建项目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担任。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基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等;研究基本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学校基建、财务、采购与招标、资产后勤、审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基建部门是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规划;负责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负责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负责基建项目立项、报批、设计、概预算、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初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基建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筹集基建资金,负责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审议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审核;参与基建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合同会审;

(三)采购与招标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采购工作的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参与重大项目合同会审;

(四)资产后勤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确认、登记和接收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负责开展基建项目过程审计、结算二审等工作;

(六)纪检监察室指导派出的专职纪检员对学校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情况开展基本建设专项督查,牵头处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线索,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追责问责。

第七条 学校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其中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0%。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委托专业单位编制。规划编制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标准、适应发展”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重大调整时,需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校园建设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先立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组织实施。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属于学校五年建设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校内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单项投资估算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和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凡单项投资估算总金额在50~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凡单项投资估算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在完成校内立项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程序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获得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立项报批过程中需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报告的,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按规定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等手续的,应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获得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坚持先勘察设计、后组织施工的原则。

第十八条 勘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基建项目用地进行地质勘察,勘察成果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地块岩层构造、地下水位等有效信息,为后期项目设计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九条 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基建项目设计工作,原则上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提出基建项目的使用功能需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基建项目设计阶段论证。

(一)基建部门负责审核建设用地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公用建筑技术指标等内容;

(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教务、科技管理、资产后勤部门负责审核实验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

(四)保卫部门负责审核安防监控、消防设施设备等内容;

(五)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网络、通信等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方案设计是确立基建项目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地质勘察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方案设计的重要依据。方案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成果进行设计,按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初设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投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满足房屋使用功能和技术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做好使用功能、工艺流程及工程造价的优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原则,提倡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章  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采购与招标制度,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活动应按照国家、重庆市采购与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等项目招标重要事项,应提请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规模的,执行《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基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作,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工作。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施工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合同是基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等,单项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签订。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合同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金额、工程计价、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项目工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基建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切实执行合同相应条款,基建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合同台账。

第三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项目建设实际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学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基建部门派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代表,参与或组织各阶段性验收、签署工程文件资料、负责参建单位考核等,对基建项目实行全程监管。

基建项目按规定采用建设管理代建制方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责任制。基建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单项设计变更总金额在50~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设计变更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具体执行《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第三十四条 基建部门牵头组织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作。具体执行《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 基建部门牵头组织对基建项目原始地貌、隐蔽工程、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进行按实收方签证,真实记录实际发生工程量。具体执行《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收方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

第三十六条 基建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审计部门、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合同约定计算基建项目实际工期。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及时完善签证手续。

第八章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相关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款项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具体执行《重庆科技大学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实行过程审计,过程审计工作可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编制结算资料报基建管理部门。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初审,达到学校内部审计送审额度的,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二审。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项目结算初审和结算二审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四十条 未达到结算送审金额的基建项目,基建部门初审后即可办理结算手续;达到结算送审金额的项目,经基建部门初审后,需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支付工程款项的,提交学校决策后执行。

第九章  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验收条件,开展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基建管理部门准备工程验收资料和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和分配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项目保修期内有关工程质量的保修服务受理,协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维护。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基建项目在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基本建设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第四十六条 基建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组卷,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存档。

第四十七条 基建部门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基建项目相关信息,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透明度。

第十一章  廉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对违反廉政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基建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 梳理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小微权力”清单,针对“小微权力”清单和关键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对基本建设部门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提醒。

第五十条 基建项目建设信息应在施工现场和部门网页上公开,施工现场公示牌应注明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学校的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基建部门承担,如有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2.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管理实施细则

    3.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现场收方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4.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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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基建项目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结合基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尊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确因设计及施工规范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设计缺陷、施工工艺不能满足现场实际等原因,可按程序提出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投资金额变化,根据投资金额变化大小,划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变化工程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指变化工程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及以上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申请

根据设计变更情形,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分别发起设计变更申请,填报《重庆科技大学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单》,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因设计规范变化或设计缺陷引发的设计变更,需对施工图进行完善或补充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因使用功能调整引发的设计变更,需改变局部做法、改变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3.因施工规范变化或施工工艺不能满足现场实际的设计变更,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二)设计变更的论证

设计变更应该明确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费用调整等基本内容。设计变更预算增加3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危大工程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项目实际,可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论证。

(三)设计变更审批

1.单次工程设计变更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处务会审批。

2.单次工程设计变更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基建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3.单次工程设计变更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行性论证材料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4.单次工程设计变更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 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明确指导施工的(如节点大样无详图、无具体细部做法、专业图纸在相同部位标注错误、细部做法调整等),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洽商的形式完善施工图。

正常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计部门现场讨论后,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并及时完善相关审批资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如有未尽事项,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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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基建项目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管理,结合基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范围

(一)施工合同中列出的暂定价材料和设备;

(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材料和设备;

(三)其他需要认质核价的情况。

第二条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和合同实质性条款,充分维护学校利益。

(一)质量优先原则。原则上选用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市场上的优质品牌,推荐品牌不少于3个。

(二)充分调研原则。基建管理部门、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可采用电话询价、书面询价、网络询价、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分别询比价格,同时参照最近一期的《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提出材料、设备参考价格。

(三)合理低价原则。在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材料、设备原则上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价格。特殊材料、设备、苗木等规格不统一的,可综合分析调研情况,采用合理低价原则确定价格。

第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材料设备价格可分为不含税材料单价和全费用综合单价。

第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方式

(一)成立材料、设备核价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科负责人及现场代表、造价科负责人、材料核价人员等。根据需要,可邀请用户单位代表参与认质核价。

(二)召开材料设备认质核价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及价格。

第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作流程

(一)上报计划。材料、设备采购前,施工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计划报表》,一式6份并附带电子版本。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设备,根据施工需要应提前上报。

(二)参数确定。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相关约定,提交材料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型号、尺寸、色彩、数量等。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技术负责人、工程科负责人、监理单位(若有)对《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计划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认质核价。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认质核价工作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材料、设备进行认质核价,形成认质核价专题会议纪要和认价单,完善签字程序后,送施工单位和审计部门。认质核价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重庆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计划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认质核价结果执行。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完成后,施工单位方可采购进场。承包商不接受学校认质核价结果,可提出复议。施工单位若仍不接受复议确定的该批次材料设备价格和质量,基建管理部门有权采用甲供方式。同时,施工单位按该批次材料、设备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材料和设备验收

(一)成立材料、设备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工程科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包括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材料核价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材料、设备到场后,工程科组织工作组验收,重点检查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商标、厂家名称、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对材料、设备封样保存,取样送检。

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项,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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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现场收方签证实施细则


为加强基建项目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现场收方签证管理,结合基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工程量,且通过施工图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须通过现场实测、实量确认工程内容的,应按程序开展现场收方签证,主要包括隐蔽工程、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新增零星工程量等。

第二条 成立现场收方签证工作组,组长由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管理科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及造价人员、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学校审计部门视情况参加。

第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现场实际,对达到收方条件的工程内容提前24小时通知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作收方准备。现场代表具体协调现场收方时间,组织现场收方签证工作组人员。收方时间原则上应在接到收方通知后的次日进行。

   第四条 现场收方签证方法

(一)项目收方小组成员按时到位后,由监理介绍本次收方内容,施工单位介绍收方办法。现场收方签证工作组确认收方内容及方法无异议后,对收方资料、仪器、工具等审验无误后,开展收方部位的实测、实量。

(二)涉及隐蔽工程现场收方的,现场收方工作组应提前准备拍摄仪器,收方过程中做到随收随拍,拍摄部位应有编号、尺寸参照物等明显标识。

(三)现场收方签证工作组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留存。

   第五条 现场收方签证会签

(一)收方完毕后,现场代表组织对收方数据进行复核无误后,收方签证工作组成员签字认可并各自留存一份原始记录数据备查。

(二)施工单位应在收方后5日内按收方数据形成正式收方签证单,并组织收方签证组成员会签。正式收方单一式6份,签字盖章完善后存档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如有未尽事项,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重庆科技大学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基建项目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结合基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程款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决算前的所有工程价款。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根据项目内容及合同约定,支付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进度款审核书、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正式发票等,保证工程款支付及时、规范、准确。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由合同实施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工程价款支付表,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报请学校同意后支付。

  (一)施工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施工单位应明确合同金额、已完工程量、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已支付工程款、本次申请付款等内容。根据工作实际,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工程科负责人、造价科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学校同意后支付。支付依据若包含审计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支付申请表审核签字。

  (二)监理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合同尾款等。监理单位应明确合同金额、完成进度、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已支付款项、本次申请付款等内容,根据工作实际,现场代表、工程科负责人、造价科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学校同意后支付。

  (三)设计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合同尾款等。设计单位应明确合同金额、完成进度、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已支付款项、本次申请付款等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工程科负责人、造价科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学校同意后支付。

  (四)勘察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合同尾款等。地勘单位应明确合同金额、完成进度、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已支付款项、本次申请付款等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工程科负责人、造价科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学校审批同意后支付。

  (五)履约保证金价款,施工单位应注明缴纳金额,明确申请缴纳退还时间与合同约定相符。根据工作实际,工程科负责人、造价科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学校同意后支付。

  (六)质保金价款,施工单位明确质保金预留比例、期限等内容。根据工作实际,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工程科负责人、造价科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学校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分类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台账至少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五条 如有未尽事项,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